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取临时保护措施、未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