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埠区的规划管理。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埠区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旧城、房产、财政、旅游、公安、交通、宗教事务、民政、城市综合管理、环境保护、国土、档案、外事侨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埠区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