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为了公共安全需要,对开埠区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年久失修、超出合理使用期限且有毁损危险的建(构)筑物,金平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但属于历史建筑的,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不具备保留价值后,方可决定拆除。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