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经批准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档案资料及时报送相关档案机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从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