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办法所称道路设施,是指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各类检查井、公共广场、隔离带、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桥涵设施,是指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挡土墙、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以及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六十米,小型桥梁和涵洞基础周围三十米。道路照明设施,是指道路设施照明和桥涵设施照明等。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