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不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