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所种的树木,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向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移植、砍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按树木的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进行补偿。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