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