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