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推选常务主席,通过大会日程和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和表决议案办法;

(三)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财政预算决算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等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四)提出选举办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五)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人选,汇总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选,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主持选举;

(六)根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代表提出的辞职请求,提出是否接受其辞职的议案及决定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七)提出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八)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九)依法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十)组织宪法宣誓;

(十一)发布公告;

(十二)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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