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规定第十条有效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和1990年7月3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理乡、镇长辞职案的决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