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九条有效州、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