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视情节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