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视情节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