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十四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近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