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被侵害的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上门调查了解情况。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