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公共养老服务设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及时还建,还建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养老服务设施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