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养老设施、养老服务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