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老年人享有的养老金、救助金等待遇应当得到保障。老年人领取各种补助、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的,政府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对患病残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政府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