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与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