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二条已修改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对没有收入来源或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