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