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五章 医疗救助第二十八条有效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