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有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该家庭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对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