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宗教、旅游、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电、文物、档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