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三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民居、建(构)筑物、场所等加以维护、修缮,具备条件的向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