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两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考评。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认定机关取消其资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