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十一条已修改辐射源、辐射场所和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