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