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六十八条已修改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