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