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的建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执法检查的建议。建议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书面提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