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