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人民政府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常务委员会还应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