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常务委员会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计划目标实现情况;

(二)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者重大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