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二十条已修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的一个月前,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由其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