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