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