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报告机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