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和宣传品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