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走私行为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违法处理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