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依法需要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处理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检验检疫机构先行检验检疫。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