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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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依法需要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处理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检验检疫机构先行检验检疫。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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