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为接入市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规定与市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