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和保护资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捐赠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入库、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