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支持与保障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专利专项资金,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申请的费用予以资助。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省专利专项资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会同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