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重要电力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而未配备,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应急保安措施而未采取,可能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