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供电企业维护或者抢修供用电设施需要临时使用相邻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供电企业造成不动产权利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