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电网新建项目的审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对已经建成的输电线路通道、变电站增加容量,或者进行改建、扩建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