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供电企业因计划检修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停电的,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在相关社区、供电企业网站和服务应用软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或者通过本市媒体公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