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二章 电力供应第十五条已修改供电企业因计划检修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停电的,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在相关社区、供电企业网站和服务应用软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或者通过本市媒体公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