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限期完成整治目标的,由市禁毒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向相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