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销售情形,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未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