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鼓励开展禁毒科研及成果转化运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科技、教育等部门制定禁毒科研和人才培养计划,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加强禁毒科研和人才培养,开发、引进先进的禁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